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9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