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木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琇晴 間本院105年度婚字第62號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