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0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陳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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