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10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1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