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調字第4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
事調解處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記官 林柑杏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陳武良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肆仟零參拾伍元
元正,並自民國(下同)9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其給付方法:自97年12月10日起
,每月10日各給付壹萬元正,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不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給付款項如期匯入聲請人在
彰化銀行嘉義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調解委員 陳武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