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48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聲舟股份有限公司、羅時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10年6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相對人台灣聲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查報相對人台灣聲舟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