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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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張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㈡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
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等營業額資料。
㈢提出95年1月至97年6月間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每月薪資明細表(包含各類獎金、津貼或其他補助)。
㈣聲請人之包含「新市郵局」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
(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㈤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㈥提出相關強制執行案件之函稿或執行命令,並說明自何時開始遭扣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