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41號原告 趙乃潁 住○○市○○區○○○街00號6樓之1被告 黃名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43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張菁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