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 郭訪 即佛聖寺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秀惠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佛聖寺似為非法人團體,原告自載為「郭訪即佛聖寺」不符常態,請原告確認有無錯誤而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