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74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
洪海峰 律師被告 廖崇翰 被告 廖駿賢 訴訟代理人 廖柏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附表所示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786,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原告權利範圍原告應有部分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4分之92,786,12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841元/㎡1,534.749/24,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