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簡字第56號
即 原 告  林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忠訓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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