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5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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