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628號聲請人宏進自動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佳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支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6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翔茂電機企業社林美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湖分公司宏進自動控制有限公司22,110元CG0000000112年8月31日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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