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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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以95年度簡字第1932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於95年6月12日判決確定。乃於緩刑期前即95年1月11日故意犯搶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6月12日以95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95年7月17日判決確定,爰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按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於刑法修正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以95年度簡字第1932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於95年6月12日判決確定。乃於緩刑期前即95年1月11日故意犯搶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
6月12日以95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95年7月17日判決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受刑人既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上開緩刑之宣告,於刑法修正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則有關緩刑宣告之撤銷可逕適用現行刑法第75條之規定。本件聲請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
8號判決確定後六月內,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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