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32號聲請人 魏吟誼 上列聲請人魏吟誼因與相對人 朱美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魏吟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號CH336329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前,其到期日視為無記載,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應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該本票之提示日,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