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401號債權人立松電器行法定代理人 簡福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次按支付命令制度之設計乃採書面審理,其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祇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自明。亦即在民訴事件督促程序,法院僅依據債權人片面所主張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之釋明文件為形式審查,既不得命行言詞辯論,復不得命債務人以書面或言詞為陳述,縱令債務人於裁判前自行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為陳述,法院亦不得加以斟酌,此與判決之調查證據、行言詞辯論程序,須為實質上審查有別(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抗字第455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可知支付命令制度在使無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得以迅速確定,以期達疏減訴源之目的。職是,在較有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仍以進行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解決紛爭為適當。若當事人欲依非訟程序支付命令救濟,現行法並無禁止之明文,但仍應提出兩造俱無爭執之證明文件始可核發,否則支付命令雖無既判力,但仍有執行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參照),若濫予核發,不僅對債務人不公平,勢將造成更多紛爭,殊違民事訴訟解決紛爭之本旨。
三、本件係債務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新建設)前興建並銷售奧萬大社區及紐約幸運星社區兩建案(下稱系爭兩建案),而與債權人立松電器行(下稱立松電器)訂購家電品,同時委由債權人立松電器送達系爭兩建案承購戶並安裝該家電品。債權人立松電器主張已送達並安裝完成系爭家電品,請求債務人家新建設給付買賣價金及承攬報酬共計新台幣1,031,500元,並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債權人立松電器行主張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兩建案承購住戶簽收之「紐約幸運星家電提貨單」多紙及催告債務人家新建設給付上開金額之存證信函為證。惟查,本件支付命令涉及兩造間及債務人家新建設與其上開兩建案多數承購戶間,多方之法律關係。又債權人立松電器是否確已將債務人家新建設所訂購之系爭家電品送達各承購戶並安裝完成?是否已完全依兩造簽訂之契約主旨履行而無瑕疵、符合約定品質且無爭執,實須經由民事庭法院開庭進行攻防答辯、調查證據、辯論等程序,再由法院判決認定,無從依支付命令程序僅憑債權人單方之主張及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遽予認定。綜上,本件支付命令依債權人之主張、請求及釋明文件觀之,其釋明顯未完足,是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至兩造間之上述糾紛,則應由債權人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