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62,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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