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71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公司桃園區營業處被告 戴尹鈞
黃文正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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