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盧彥達 被告 梁春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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