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81號原告甲○○住○○市○區○○街0號上列當事人因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本件請求離婚之訴訟標的及各訴訟標的所據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然原告起訴狀僅主張「被告不理家務,且兩造個性不合」等內容,而未記載請求裁判離婚之訴訟標的即請求離婚之法律依據以及各該訴訟標的所據之原因事實,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法,自應由本院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