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金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 方錦秀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複代理人 梁均廷 律師被上訴人 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郭馥萱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金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 方錦秀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複代理人 梁均廷 律師被上訴人 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郭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