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告 何宛蔆

被告 簡文和 之遺產管理人 洪晨博 律師

簡春苗

簡麗卿

簡圻安

何威儀

何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0,56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9,408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查上開土地之面積為4,699時,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3,3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5/24,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3,230,563元(4699×3300×5/24)。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3,230,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39,4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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