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51號原告 賴瑋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林淑女楊士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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