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3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吳朝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尊儀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5,5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39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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