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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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大和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