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33號聲請人 謝森展 代理人 胡庭維 相對人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法定代理人謝森展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第10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通過捐助章程第8條,依法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該會第10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確有決議通過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本院卷第59至67頁、第107頁),該次捐助章程修訂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7年7月13日以農授糧字第1071037842號函同意辦理(本院卷第93頁),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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