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林祐生 被告 張祐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欣恩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