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上訴人 陳楷楨 被上訴人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馬曉蓁 訴訟代理人 樊成華
李宗翰 王心吟 被上訴人楊○煌
劉○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就訴之追加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起訴主張:伊為被上訴人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下稱裕民國小)3年4班導師,被上訴人楊○煌、劉○芳則為該班學生楊○之父母,其等於民國107年1月2日提出調班申請書申請調班,裕民國小於107年1月17日召開
106學年度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下稱系爭調班會議),該次會議決議楊○調班,裕民國小於107年1月18日以轉班通知書同意楊○調班至0年0班,均違反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下稱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第12條、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實施計畫(下稱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計畫)第6點之規定,前述申請書、會議紀錄、因調班申請所生之輔導教師輔導記錄表、楊○煌、劉○芳於106年12月26日提出之轉班原因,亦與前述規定不符,而屬虛偽、濫權不實者。爰訴請確認㈠107年1月2日楊○調班申請書、系爭調班會議、決議、裕民國小轉班通知書(楊○)不符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第12條、裕民國小常態編(調)計畫第6點一事成立;
㈡107年1月2日楊○調班申請書、系爭調班會議紀錄、因調班申請所生之輔導教師輔導記錄表、楊○煌、劉○芳於106年12月26日提出之轉班原因均違反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第12條、裕民國小常態編(調)計畫第6點,及虛偽、濫權。
三、經查,楊○煌、劉○芳於106年12月26日提出之轉班原因、於107年1月2日所提楊○調班申請書、因調班申請所生之輔導教師輔導記錄表、系爭調班會議、決議、裕民國小轉班通知書(楊○)均係因楊○煌、劉○芳提出楊○調班申請,裕民國小處理過程之文件,楊○之調班與其法律上利益有關,但與上訴人法律上利益無關,上訴人所提亦不屬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上訴人所為追加既不合法,其就此所為調查證據之聲請,即無庸審酌,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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