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4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4846號債權人 許志強 債權人 許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曾茂蓮曾慶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簡曾茂蓮、曾慶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五、請提出退票理由單(需清晰)。
六、請釋明請求利息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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