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011號債權人 江俊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桂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利息起算日,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