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建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威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冠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貳佰萬元,及其中人民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人民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人民幣伍拾萬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