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87號聲請人江國彬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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