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9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9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963號原告 黃佳慧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正被告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
二、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並不合法。
三、提出原告「黃佳慧」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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