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陳美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洪正雄 │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27,000元│99年6月16日│BF0000000│││││業銀行高雄│││││││││分行││││││├──┼──────┼─────┼──────┼────────┼───────┼──────┼───┤│002│ 林麗英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27,500元│99年6月15日│CM0000000│││││行旗山分行│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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