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被告張美環具保人陳語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語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美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經本院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美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茲因聲請人依法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所合法送達通知,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命警拘提亦無著,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憑;又聲請人依具保人即受刑人之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刑事案款通知、送達回證各1紙在卷足佐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