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號因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洪英花書記官張茹茵通譯洪綺姍調解委員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到相對人甲○○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元,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8日當庭給付現金壹萬元,其餘款項按月於每月18日給付壹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張茹茵法官洪英花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