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詐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3月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6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陳箐
法官簡佩珺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