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鄭永坤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被告 歐彥辰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歐秋錦 被告 沈信誌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世欽
楊秀雯 上列被告歐彥辰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蔡惠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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