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2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邱奕修 被告 謝士慶 被告 賴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