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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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謝沛穎 債務人 許振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5.4.26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20萬元正,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年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4.67%機動計付,即為5.73%,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106.9.22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20萬元正,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年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4.94%機動計付,即為6%,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詎債務人自民國107.4.22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共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305,785元正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振昌│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5.73%│││126182││月26日起│││││元│││││├──┼───┼─────┼──────┼──────┼───────┤│002│新臺幣│許振昌│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6%│││179603││月2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振昌│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126182││月26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002│新臺幣│許振昌│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179603││月22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