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因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本院96年度簡字第4006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106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