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72號聲請人禾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丞智 即晶贊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鄭丞智即晶贊工程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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