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甲女(原告姓名、住址另詳附表)法定代理人馬○○
邱○○訴訟代理人李○○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09年度簡字第20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