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7號聲請人 鄭日漢 相對人 謝坤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謝坤恒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坤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