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64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綾芝 選任辯護人 陳姝樺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偵字第621號),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綾芝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其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0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
2月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現已妊娠逾5月以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現懷胎5月以上,有天主教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現已懷胎5月以上,經核符合規定,並參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月3日雲檢文義100偵621字第12526號函之意見,爰准予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