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萬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萬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萬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2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0月1日入監服刑,嗣於105年3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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