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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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珮婕(原名陳雅惠)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珮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珮婕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61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0月7日入監服刑,嗣於105年3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