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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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錫弘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 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暉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事實及理由第2項內容與支票(票號:KD0000000)之票面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支票(票號:KD0000000)之票面金額(「新臺幣695,118元」或「新臺幣695,116元」?)。
二、查聲請狀之請求金額與支票4紙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2,140,002元」或「新臺幣2,140,01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