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440號上訴人即被告AFRIYANI(印尼籍,中文姓名: 雅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39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印尼國籍,下稱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間,來臺從事看護工作,工作及居留地點在雇主林○彥之父親林○志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住處。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10月至107年8月止之不詳時間,在林○志及其配偶即告訴人丙○○上址住處房間,竊取丙○○所有之手帕3條、女用肩背包1只、手工布錢包1個及已開封奶粉1罐,得手後藏放在其個人行李、房間内。其後林○志於107年7月23日往生,被告於107年8月間,改至林○彥之大舅子趙○國、岳母即告訴人乙○○位於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號住處擔任看護。詎被告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8月至108年10月25日止之不詳時間,在趙○國、乙○○之上址住處2樓房間,竊取乙○○因繼承而取得原屬其配偶趙○明(已歿)所有之天珠手環1個,得手後藏放在其個人粉紅色皮夾並放置於3樓個人房間內。嗣被告於108年10月25日離職時,林○彥察覺物品短少,經被告同意開啟個人行李箱及查看個人房間,尋獲丙○○所有之手帕3條、女用肩背包1只、手工布錢包1個及已開封奶粉1罐、天珠手環1條,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參照)。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其所舉證據,不足說服審判法院,獲致被告犯罪的確信心證,被告應受同法第154條第1項無罪推定規定的保障,亦即不能僅憑臆測,論處被告罪責,而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的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的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9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既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均合先敘明。
三、公訴意旨所以認被告涉有竊盜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丙○○、乙○○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彥之證述及扣得手帕3條、女用肩背包、已開封補體素奶粉、手工布錢包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與告訴人丙○○、告訴代理人林○彥、趙○玲之對話光碟及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並辯稱:手帕不是伊拿的;女用肩背包是伊之前在屏東某處以100元購入之二手商品,是伊所有;手工布錢包及補體素伊都沒有經手,本來就放在高雄彌陀三樓伊房間內,伊沒有拿下來;至於天珠手環是伊在高雄彌陀2樓房間看到串繩斷掉,伊將之修復後打算歸還;當時阿公(即林○志)過世後,伊被改到要去高雄照顧趙○國及告訴人乙○○,伊整理好自己的東西以後(共4箱),有叫台北的阿嬤(即告訴人丙○○)來看,但阿嬤不要看,伊東西沒有用膠帶封起來,後來雇主趙○玲幫伊寄去高雄,寄到高雄的時候,伊還在台北幫忙,伊回到高雄以後,領了行李沒有檢查,因為當時伊住3樓都沒有房間,後來8月20日到高雄,第一天伊就告訴趙○玲說「大哥哥亂摸我,又不承認,我不做了」,但是趙○玲有勸我。後來到108年9月9日,他們回到台北過中秋,伊就跟著趙○玲母親乙○○及哥哥,與他們一起回到台北,伊與趙○玲的媽媽、哥哥是在同一個房間一起睡覺,又被騷擾,108年10月16日就在台北告訴趙○玲說不做了,他們很生氣,在當天下午3時就將伊趕出去,直到108年10月25日林○彥、趙○玲夫婦打電話給伊回去高雄,伊回到高雄的時候,桌上就有手帕、手工布錢包等東西,並發生這件事情等語(原審卷一第148、462頁、本院卷第72、74、127頁)。
四、經查:
㈠、被告自106年10月間起,在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擔任林○志之看護,及在林○志過世後,被告於107年8月起改至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號擔任趙○國之看護,雇主趙○玲並先寄被告之行李4箱至高雄,其後被告於108年9月9日跟隨趙○國、乙○○母子到台北林○彥家中準備過中秋節,嗣於108年10月16日與雇主趙○玲終止勞務僱傭契約關係,被告經 仲介 改派至屏東工作,並於108年10月25日應趙○玲夫婦之約,至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號收拾個人行李,並發生本案等節,除據被告供述如上外,復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彥於偵查及原審中證述(見偵卷第21至22頁、原審審易卷第97頁、原審卷一第267至307頁)、證人趙○玲警詢之證述(見原審卷一第379至386頁)在卷,是此部分客觀事實,首堪認定。
㈡、查我國目前雖非國際勞工組織之會員國,但保障外籍勞工尊嚴及人權乃屬普世價值,且我國又以人權立國自居,自應努力追求此項價值的實現;又外籍勞工隻身來到台工作,首先遭遇者為文化、語言、宗教、習慣、飲食等衝擊,其中猶以「語言」居首,蓋語言是溝通思想和情感的主要媒介,以我國而言,不論臺語或國語,如涉及外籍勞工之權益,倘未提供外籍勞工自身之母語供其瞭解或予以之必要之權益保障(如通譯或輔佐人),逕自要求外籍勞工以臺語或國語回答或認定其意,無異形成語言及文化霸權,對外籍勞工而言,即難謂對其尊嚴與人權有所保障。準此:
⒈本件告訴人丙○○、乙○○固指訴被告有偷竊其等物品各節,證
人即原雇主趙○玲則證述108年9月9日,被告與其母乙○○、哥哥到其台北住家過中秋,後來她覺得被告手腳不乾淨,就在108年10月15日與仲介說要廢聘雅妮云云(見警詢第18頁)、告訴代理人林○彥亦證稱:108年中秋節我岳母乙○○跟大舅趙○國來台北過節,發現被告有偷竊的意圖,我跟仲介說要解約云云(見偵續卷第55頁),然如前揭所述,被告自106年10月間來台後,即在告訴人丙○○家中照顧丙○○之夫林○志,迄林○志過逝,始自107年8月20日被改至告訴人乙○○高雄住處,照顧原雇主趙○玲之兄趙○國,直至108年10月16日雙方終止勞務僱傭契約關係,期間告訴人丙○○、乙○○或原雇主趙○玲、告訴代理人林○彥均未曾向仲介反應過被告有手腳不乾淨,或是家裡有東西不見等情事,反之,被告則曾在被改至告訴人乙○○高雄住處後,以電話向當時之仲介反應被性騷擾,並表明不想再繼續在該處工作,中間亦持續向仲介反應有這樣的事(性騷擾),因電話說不清楚,仲介告以待被告上台北,會到内湖,看有什麼問題,當面在雇主趙小姐面前談,後來也是被告主動先說不要做的,而非告訴人或原雇主這邊等節,業經證人即被告當時仲介張○國具結後證述在卷,另又證稱:後來她們(即被告與告訴人乙○○、趙○國)到台北,我就到内湖趙小姐的住處去談被告反應的事,那時被告就有跟我說她不想在那邊待了,趙小姐及告訴人乙○○說不可能(有性騷擾的事),我說可能不可能我們不知道,我們沒有看到,但是當事者有反應這個事情時,你們就要當心,畢竟牽扯到一些刑法上的問題,所以你們要注意一下,那時是不是這問題搞的大家不高興,我也不清楚,之後(108年10月25日)林○彥打電話給他說,他們約被告回(高雄)家裡拿行李,說從她行李裡面搜出一些不屬於她的東西,我說那你要看這個東西是不是被告收進去的,再來這個東西我也沒看到,也不知道是誰放進去的,你們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該報警就報警,讓警察這邊來釐清,他們就報警。當時被告也有打電話給我,她說這個東西不是她拿的,我說到底是什麼東西,我聽雇主講說就一些手帕那些小東西而已,我說這東西應該不至於吧,她要拿她也拿貴重一點的,拿這些好像沒有什麼作用等語(見原審一卷第342至366頁);另證人即目前之仲介潘○恩則證稱:被告到新的雇主處,但她的行李還在原雇主那邊(彌陀),她說她的原雇主還沒下來,要等她下來通知她去拿才可以拿到行李,當天(即108年10月25日)因為被告還沒正式在我的名下,她的原雇主我們也不認識,故被告沒有請我陪她一起去,後來很晚了,被告打電話給我說她在警察局,原雇主告她偷東西,趙小姐也有一直打電話給我說要新雇主的資訊,跟我講被告偷了她東西,說她很不好,我有打電話跟被告確認,電話裡面她也在哭,就說她沒有,她也不知道怎麼辦等語(見原審一卷第368至378頁)。衡以證人張○國、潘○恩等2人均經原審告以偽證刑典,並均經具結為 上開 證述,且與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等人亦無宿怨,立場較為中立,衡情自無甘冒偽證罪責恣意為迴護被告之詞之理,足見證人張○國、潘○恩等2人之證言具有相當之憑信性。而由此時序脈絡亦可知,被告前揭所稱其因認遭性騷擾,始於108年10月16日在台北主動表示要辭職一節,並非子虛;至上開證人趙○玲、林○彥等2人所稱係因發現被告手腳不乾淨而要向仲介表示要解約等節,則屬無據。
⒉又依公訴意旨所載,告訴人丙○○遭竊之物,係其夫先前所用
之男用手帕3條、已開封之補體素及其所有之女用肩背包1只、手工布錢包1個;另告訴人乙○○係其自配偶趙○明繼承取得之天珠手環1個等物,然依卷附之扣案證物照片所示(見警卷第61至65頁),上開之物或屬已使用過之個人衛生用品或有保存期限且已開封之食品,或偏屬宗教祈福之物,或屬明顯已使用過之舊物,其對特定之家人縱有紀念之意義,然一般常情或他人而言,則均非屬有經濟價值之物品;其中女用肩背包1只,並非名物,亦甚老舊,市場坊間均甚多見,被告辯稱係其以100元購入之二手商品,自非全無可能。告訴人丙○○雖稱該皮包係其女兒即證人林○嵐所送,只用1、2次而已,都放在衣櫥裡,其兒子林○彥或媳婦趙○玲都沒有跟她拿過這個包包,他們也沒有看過,包包内還有放手鐲、戒指以及我二媳婦過年時送給我先生的袋子等貴重東西云云(見原審卷一第242至243頁),證人林○嵐亦到庭證稱:該肩背包是我之前在百貨公司SISLEY化妝品專櫃上班時,化粧品滿額送的贈品,我有兩個,一個自己用,一個送給我母親丙○○,已經10幾年前了,我的因為有使用過,所以比較舊,今天也有帶來云云(見原審一卷第231至236頁),原審亦將其攜至法庭之肩背包拍照附卷(見原審一卷第317至323頁)。惟依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彥於原審中證述:我妹妹林○嵐將肩背包送給我母親時,我有在場一節(見原審卷一第269頁),已與告訴人丙○○上開所稱明顯有異;而證人林○嵐既稱該肩背包係其上班之SISLEY化妝品專櫃滿額送之贈品,然檢視卷附照片,該肩背包並無任何SISLEY之標示,況被告自108年9月9日北上後迄本案案發,均未再南下高雄告訴人乙○○家中,而其行李則均留在高雄處均如前述,告訴代理人林○彥於108年10月25日自被告行李內取出扣案肩背包時,該肩背包內亦無任何告訴人丙○○所稱之手鐲、戒指等貴重物品,是縱證人林○嵐所提出之肩背包與扣案之肩背包甚雷同,是否即可認非被告自購而得,要非無疑;另者,被告為印尼籍,該國信仰一般為伊斯蘭教,教義甚嚴,亦不配載他教相關之物,衡以天珠手環一般則被認為與佛教、密宗之磁場、祈福相關,又依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彌陀分駐所陳報單(見原審卷二第15頁)暨告訴人乙○○警詢之陳述可知,被告於108年10月25日依約回到高雄處並遭指竊盜時,即將上開天珠手環交予告訴代理人林○彥,所以當初報案時,並未將之列為失竊物一節(見原審卷二第17至18頁),從而,被告辯稱其因見串繩斷掉,乃將之修復後打算歸還之語,即不能斷然謂為無據。
⒊至告訴代理人所提出之手機錄影光碟,經原審勘驗結果,內
容要為:「①手機錄影-1:(雅妮):為什麼要這樣?(林○彥):好,我先跟你講,第一個,阿公的手帕,那個我一眼就認出那是阿公的,那是從台北拿的。雅妮:因為…(林○彥打斷)(林○彥):那是台北拿的。(拿起床邊的奶粉罐,指著奶粉罐)這個,也是阿公的,你說我們給妳的。剪刀妳說三嫂給你的。(雅妮):(轉身)阿嬤!阿嬤剛好來(招手),(拿起奶粉罐)阿嬤記不記得阿公走的時候,還有剩一半,阿嬤送我阿,還有剩一半。那滿滿的阿嬤就送那個…(林○彥打斷,搶走奶粉罐)。(丙○○):(大聲打斷)沒有啦。丙○○:沒有啊,我哪有買這個給你啊。(雅妮):有啦…阿嬤…剩一半(丙○○打斷)(丙○○):沒啦,剩一半我也沒給你啦…也沒有啦。(雅妮):三哥…你們…這樣…我已經很累了…(林○彥):我跟妳講,阿嬤他們家的東西,有東西不見。(雅妮):什麼東西?(林○彥):古鈔。(雅妮):什麼古鈔?(林○彥):蒐集的全套錢幣不見了,然後在這邊也有。(雅妮):什麼東西呀?(趙○玲):雅妮,我跟你說,我不想讓你難看,當然會知道你很多事情。(林○彥):有很多東西都是老年人留下來給長輩的,那個沒有什麼價值的東西,那是一個紀念的東西,都不見了,為什麼?(林○彥):來(橫過雅妮至左側櫃子裡拿出一個花花紅包袋),這是什麼?(林○彥):這誰的?(翻開裡面用手拿到雅妮眼前)(雅妮):不曉得。(林○彥):不曉得, 阿放 你這邊欸。(雅妮):放這齣(手指左側櫃子),三哥(林○彥打斷)。(林○彥):等一下你講清楚,這誰的,講清楚。(雅妮):我不曉得,真的我不清楚。(林○彥):誰的?講清楚。(趙○玲):我覺得你最好老實講。(林○彥):講清楚(雅妮:三哥)講清楚,哪裡來的?(雅妮):有時候我忘記…(林○彥打斷)(雅妮):如果我真的偷的話,為什麼要留起來,有時候真的小小的東西,我們不小心拿,我也是…(林○彥打斷)(林○彥):小小的東西,妳知道小小的東西都是構成犯罪嗎?要不要我打電話給警察?警察說過不管東西的價值…(趙○玲):我們已經叫警察了,已經叫過了,我覺得妳最好老實講。(林○彥):我跟你講,我現在跟你講喔(趙○玲):我們在給妳機會,我們在給妳機會(林○彥):我現在再問妳,我跟妳講,這個東西不是在這邊的,妳再想一下,哪裡來的?(按即手工布錢包)(雅妮):我也是忘記。(林○彥):想一下。(雅妮):想一下,應該是住台北…(林○彥打斷)(林○彥):對嘛,台北嘛,妳知道這是誰的嗎?(雅妮):我不曉得,我不記得,真的,因為…(林○彥打斷)(林○彥):台北來的嘛。(趙○玲):這是二嫂做的。(林○彥):這二嫂自己做給阿嬤的。(趙○玲:做給阿公阿嬤的。)(林○彥):這是裡面包紅包的,這是有價值的東西(用手伸進袋),這不是錢的問題,這是人家有價值的東西,有紀念性的東西。(趙○玲):二嫂做的。(林○彥):這一眼看就知道,這不是你的,是阿嬤的。(雅妮):反正齁…(林○彥):對吧,我就現在拿給阿嬤齣,那我就現在跟你講齣,第一個阿嬤那邊的錢、首飾,長輩留下來的,就是老一輩留下來的東西,不見了。(雅妮):什麼東西呀?(林○彥):我不管什麼東西,就是不見了!(林○彥):你自己心裡明白。然後,你把爸的那個鐵箱拿起來(對趙○玲說)(林○彥):那個東西齁,有的不是…(影片結束)②手機錄影-2:(雅妮):如果有這個齁(拿出一個夾鏈袋)我放到這個,那它就破了,我就弄,人家…就是看到這個(拿起來給林○彥看),那其他的就是,我這個沒有開過啊。(趙○玲):沒關係啊,妳說沒開過就沒開過啊。(雅妮):這個是已經破了。(繼續翻看粉紅色包包內的東西,拿給林○彥)(雅妮繼續翻找抽屜內的東西,讓 林趙 二人檢查)(雅妮):三嫂,可不可以給我時間。(林○彥):給你時間?(雅妮):給我時間找一找啊。這些東西我不可能拿嘛。(趙○玲):除非妳拿去放別的地方。我跟妳說就是在裡面。(林○彥):沒有啦,這個就放裡面啦,不會拿出來(指著綠色鐵盒)。(趙○玲):我們沒有拿去別的地方。(林○彥):那個我跟妳講,三嫂的爸爸去世的時候,辦完的時候,我們拿出來,全部都擺在裡面,都擺一起。(雅妮繼續翻找抽屜)(趙○玲):我們還有照相。(影片結束)③手機錄影-3:(林○彥):我現在再錄一次,妳現在再講一次,妳說妳要怎樣?妳說我要怎樣?(雅妮):不是啦,因為…我也是真的,我做錯了。(林○彥):哪裡做錯?(雅妮):我弄那個應該不小心不見了(指綠色鐵盒),但是我也不曉得現在那個東西在哪裡…(林○彥打斷)(林○彥):有弄嘛。(雅妮):我是整理而已。(林○彥):有弄嘛。(雅妮:有。)啊東西呢?(雅妮):東西我真的現在沒有,我不曉得。(林○彥):在哪裡?(雅妮):我不曉得。(林○彥):拿給誰了?(雅妮):我這個東西我不懂,但是…(林○彥打斷)(林○彥):對,你不懂,拿給誰了?背後有人,你背後一定有人收!(雅妮):沒有,真的沒有。(林○彥):沒有,在哪裡?(趙○玲):不重要的東西不拿走,重要的東西就拿走。(林○彥):我跟妳講,就是這樣,你已經承認你有去動那個東西了對不對?裡面東西不見了,你說不知道在哪裡,還是你知道拿不回來了?這是兩回事噢。(趙○玲):妳得老實跟我們講。妳老實說。(雅妮):我是,沒有,不記得,因為這個東西我是真的不懂那個,我也…(林○彥打斷)(林○彥):好,你不懂,那東西呢?(雅妮):東西我也沒有啊。(林○彥):那為什麼你不懂的東西,你會選擇性的去拿那五個勳章?剩兩個!剩那兩個只有當兵的紀念品。裡面剩兩個紀念品的東西,就是國防部發給三嫂爸爸的紀念品,兩個東西。其他的特別勳章都不見,那五個勳章在哪裡?(雅妮嘆氣)(林○彥):第一個,拿不回來了,對不對?第二個,我可以還你。兩個,就這樣。(趙○玲):聽不懂要問唷。不要說妳聽不懂。(林○彥):妳知道我說的意思嗎?第一個,抱歉三嫂我已經沒辦法還妳了,已經處理掉了。第二個,我想辦法我去還給妳。(雅妮):我想辦法也沒有辦法啊。我就是很抱歉,應該我是不小心拿的,我也沒有…(林○彥):好,不小心拿的,你說的。那東西呢?(雅妮):沒有,我沒有說我不小心拿,但是我真的…(林○彥打斷)(林○彥):但妳剛剛說不小心拿啊。(雅妮):不是!(趙○玲):妳講的又不一樣,沒關係都有錄音。一下承認一下不承認。(雅妮):三哥啊,我的意思說我有責任應該怎麼好?因為我…(林○彥打斷)(林○彥):責任!(雅妮):因為我這個東西我真的不懂(指綠盒),現在要我…,我不可能,這個買出去我也不懂這個,我不曉得…(林○彥打斷)(林○彥):所以我問你背後有沒有人收,有沒有人跟你講?說那個有用,那個有紀念性?(雅妮):沒有,沒有。(林○彥):沒有,背後都沒有人?背後沒有人指點妳?(雅妮:沒有。)那妳怎麼知道要拿那五個勳章?其他兩個看起來很有價值,但是妳沒有拿,妳就拿那五個勳章。表示妳有問人。(雅妮):有問人是什麼意思?(林○彥):我怎麼會知道。你有問別人說這個哪幾個好啊,還是怎麼樣呀,哪幾個比較有用啊。(雅妮):沒有,我真的沒有。(林○彥):那東西呢?(雅妮):因為我跟你說我沒有拿也是說我不小心,現在我也有想如果我有責任怎麼樣,但是我也真的沒有辦法啊對不對。(林○彥):那到底是有拿還是沒有拿?(雅妮):我是沒有拿。(林○彥):啊你不是說你不小心拿?(雅妮):因為我也沒有辦法跟你們講,你們講說也是我沒有…(林○彥打斷)(林○彥):那個要打開才能拿得到的東西,不會說不小心拿啦。那個不是放在外面,不是像阿嬤的紅包袋放在外面你不小心拿,那個是放在盒子裡面收起來的。(雅妮):(指著綠色鐵盒)這個是以前在哪裡?(林○彥):確定在裡面。(雅妮):不是,(指著綠色鐵盒)這個放哪裡?(趙○玲):妳怎麼又在裝傻。(雅妮):不是,是不是在這邊(指向前面)?(林○彥):是呀。當然是呀。(雅妮):因為我這個東西,我真的沒有,這個整理這個(指向前面),那個裡面的東西我沒有拿出來。(林○彥):妳還是一直在講說沒有。(趙○玲):誰叫妳整理裡面的東西?(雅妮):因為很多層呀,就是抹在前面而已啊(做出擦拭的動作)。(趙○玲):妳不是說妳有打開,現在又說抹前面而已,妳是怎樣,顛三倒四。(雅妮):不是,三哥剛才是問我知不知道那個裡面是什麼,我說我不曉得因為我沒有打開嘛。(丙○○):這個事情叫警察來辦一辦好了。(林○彥):還是我叫警察來好了,妳覺得咧,妳還是沒有講實話啊,妳後來又退回去了啊。(雅妮):不是啦,因為那個你們講我叫我,那個東西我沒有嘛。我也真的不知道。④手機錄影-4:
(手機錄影-4被告是持手機與仲介即證人張○國電話對話。
)(仲介):雅妮,那個他們說妳有拿他們東西是不是?(雅妮):這個我不記得,因為那個東西我不懂,他們說不見,我也不曉得應該怎麼講。(仲介):好,妳現在有沒有拿他們東西?有沒有拿?不是妳的東西妳有沒有拿走?(雅妮):沒有,就是全部,就是那個剪刀,以前我用的…夾,因為這個東西我也是有嘛(林○彥打斷)。(林○彥):我現在在錄影噢。(雅妮:我知道)(林○彥拿走手機)用擴音,仲介,我跟你解釋一下,她拿的東西不是有價的東西,但是我確定是台北我爸的東西,所以她現在已經顧左右而言他,她在逃避。我已經有錄影她承認那個是我爸的東西。(仲介):那什麼東西呀?(林○彥):手帕啊,紅包啊,那有沒有拿?雅妮你有沒有拿?(雅妮):那個手帕,有,那個(林○彥打斷)(雅妮想拿回手機,林○彥不肯讓雅妮拿)(林○彥):我跟你講,張先生,我現在報警的話,警察不管那個東西是有價值的東西或沒價值的東西就是送回去,那個不是價值的問題,那是偷竊。那我現在要追回我爸的東西跟我老婆她爸爸的東西,那她假如說她沒有拿。(仲介):那我現在在問她嘛,我問她有沒有,讓她聽電話呀。(雅妮拿回手機)雅妮,只要不是妳的東西,妳看看放哪裡,通通還給太太。(雅妮):有呀,他們全部都檢查好了,那個東西都給他們看,一個一個。(仲介):你現在放在屏東的有沒有什麼他們的東西?(雅妮):沒有沒有,屏東的東西我也全部給三嫂他們檢查過了,就是住那邊,禮拜三的時候,都沒有,沒有這些東西啊,所以說我要拿,我那個東西沒有嘛。(仲介):那妳現在說手帕什麼的在哪裡?(雅妮):在這邊呀。(仲介):那妳現在就還給先生太太呀。(雅妮):有。(仲介):那現在呢?身上還有沒有別的東西是他們的?(雅妮):就是剪刀嘛…(林○彥搶過手機)(林○彥):
張先生你搞錯了唷,我不是要她還那個東西唷,你還我幹嘛?(仲介):我知道,我現在先跟她講…(林○彥打斷)(林○彥):她還我那個幹嘛,這不是還我的問題。我是要她承認她有沒有拿我爸的東西跟我老婆她爸的東西啊。(仲介):我一樣一樣的問嘛…(雅妮要拿手機,林○彥不讓雅妮起身,要求雅妮坐在旁邊)(仲介):雅妮妳有拿阿公什麼東西嗎?(雅妮):就是那個手帕,跟那個剪刀…(仲介):掃把?什麼掃把?(雅妮):是什麼?(看著林○彥)(雅妮):那個擦臉的手帕,跟那個剪刀,然後那個現在我不懂…(仲介):抽油煙機上面那個網子?(林○彥):對。(雅妮):那個我也不曉得,他們說不見一個…(林○彥打斷)(林○彥):反正什麼你都說不曉得啦,有什麼是你知道的!(雅妮):現在如果我承認說我有拿我現在沒有那個東西啊…(林○彥打斷)(林○彥):張先生我從頭到尾都有錄影。(雅妮):當然有錄影,三哥他有錄影,但是那個東西要我拿出來,我怎麼拿出來,我都沒有那個東西嘛。(仲介):然後咧,那你問先生,先生的東西說妳有承認妳有拿,那他們現在要怎麼處理嘛。他們又不要妳還,我叫妳現在拿還給他們,他們又不要,那現在要怎麼處理?(林○彥):我不是說不要她還,張先生你搞錯了,我不是要她還那個東西,我是要跟她講說,你把我的東西還我!(仲介):對呀…她現在說(林○彥打斷)(林○彥):手帕是確定的東西,我不要她還我,那個本來就是我的東西,要還我什麼,我搜出來要還我什麼,我搜出來的東西她要還我什麼啦!(林○彥):我跟你講,這個事情很大噢,不管是警察局還是電視台,我都有人…(雅妮):我也有講我很抱歉…(林○彥打斷)(林○彥):你想要我弄大一點是不是?(雅妮):不要啦,慢慢講,我們是…(林○彥打斷)(林○彥):我慢慢講啊!不是妳還我那個東西呀,什麼叫做妳還我那個我不要你還!(影片結束)⑤手機錄影-5:(接續手機錄影-4)(林○彥):我不是要你還那個東西,我是跟你講說妳有拿那個東西已經是罪證了,妳不承認,我就報警。妳已經有拿那個東西,不管是有價或無價,就是已經是罪證,我懷疑妳。我不想讓妳在台灣待下去,這樣懂嗎?(仲介):雅妮,妳拿給先生聽好了啦。(林○彥):我已經在聽了。(仲介):好啦,她現在拿出來還你你也不想還…(林○彥打斷)(林○彥):我沒有說不要,你講錯了。我沒有不要,我只是說她還我的那些東西是我搜出來的。我跟她講然後她承認的。那她不承認的都不在她身邊。(仲介):那她不承認的搜把她搜出來再說,這樣你那麼堅決要送警察局…(林○彥):因為她沒有承認,那你也是這樣講的話,那我等一下就送警察局。(仲介):雅妮,現在不是你的東西你通通拿出來給先生太太好不好。(雅妮):但是他們問的那個東西我沒有…(仲介):沒有就沒有嘛,有的,不是你的東西的,就通通拿出來還給他們。沒有的妳去生也生不出來,對不對。有的不是妳的,通通拿出來,放在家裡,一樣都不要帶走。不是妳的東西就不能帶走,懂不僅?(趙○玲):好那不承認我下去叫警察來。(雅妮):不是啦,三哥三嫂你們要我怎麼承認,現在我被你們想這樣…(影片結束)」等節(見原審卷一第441至451頁),可見告訴人丙○○及告訴代理人林○彥、趙○玲等人於108年10月25日輪流盤問被告遺失物品下落,並告誡被告坦白認錯,否則將報警究辦,或通知媒體報導過程中,均無仲介在場或使被告以熟悉之語言或文字瞭解,且遍觀全卷,並無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於108年10月25日離職時,林○彥察覺物品短少,『經被告同意開啟個人行李箱及查看個人房間,尋獲』(上揭物品)」之相關證據,而告訴人丙○○及告訴代理人林○彥、趙○玲等人係如何發現所謂遭竊之物之過程,於錄影帶中亦無呈現,期間因被告均否認偷竊之事,更屢遭告訴代理人林○彥厲聲打斷被告答話,未予其完整答辯機會,揆諸上情,自已難謂對被告之尊嚴與人權有予適度保障,是縱被告於錄影時曾一度自述「作錯事」,以錄影當時之情境而言,或屬息事寧人,尚難逕以此即謂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竊盜犯行。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竊盜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五、原審未詳為推求,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張盛喜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洪以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