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93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曾博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待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轉入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已回覆,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

二、本件轉帳金額雖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惟手續費15元,實際存入金額僅29,985元,另原告亦自陳被告已還款10,000元,本件仍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陳報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自110年10月31日【兔】利息」之真意為何?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金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